某央企多款城投永续债信托提前兑付,没有真的“永续”!
近日,金谷信托又一款永续债政信产品提前兑付!
6月10日,金谷信托发布“金谷·富享1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下称“富享16号”)临时公告。

公告称,近期我司综合考虑本信托计划产品情况,为保障委托人/受益人权益,我公司拟于2025年6月10日提前结束本信托计划项下的第1期至第9期信托单位,该第1期至第9期信托单位本金合计21,030.00万元。
资料显示,“富享16号”信托资金用于投资于发行人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发行的永续债权益投资计划,资金最终用于发行人及其并表子公司补充营运资金、偿还金融机构借款。截至本公告日本信托计划存续规模21030.00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5月份,金谷信托也提前兑付了一款永续债政信产品,该产品为“睿达15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1-13期”。

彼时,金谷信托公告称,“睿达156号”交易对手鑫泰集团向我司申请提前结束本信托计划第1-13期,同时综合考虑本信托计划产品运营情况,为保障委托人/受益人权益,我公司决定同意鑫泰集团的申请,提前结束本信托计划第1-13期应于2025年8月25日至2025年11月24日到期的本信托计划剩余全部本金合计160,300,000.00元,以2025年5月21日为本信托计划终止日及信托利益核算日,按信托合同约定核算信托收益,相应的信托利益支付日为信托利益核算日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含第十日)。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两款信托产品均为永续债信托产品,通常提到永续债,一般都认为是永续债券。但是,信托公司发行的永续债信托产品,合同上写的是“永续债信托”,是“永续债权”,不是“永续债券”。
永续债信托的风险在哪儿?
我们先看永续债,属于标准化投资品类,受《证券法》制约,有相对严格的发行流程和信息披露要求。而永续债信托,在《信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发行流程和信息披露规定,所有约束依靠信托合同。
“标”与“非标”之间的关键点在于流动性。标品债券永续债有代码,有交易场所,发行方出现信用问题后,持有者能迅速把债券转手,当然可能要承受一定的折价;而非标产品永续债信托,一旦出现问题,只能“收益权转让”,如果找不到受让方只能砸在自己手里。
其次,债券属于“直接融资”;信托属于“间接融资”。仔细研究永续债的《募集说明书》你会发现,永续债的认购者享有独立债权人地位,万一风险事件发生后,具备独立追责的权利。而永续债权信托在本质上还是集合信托,投资者不直接面向发行人,信托公司起到的是一个信用中介的作用。永续债权信托的信托合同,仍然是“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这样的结构,出现风险事件投资人先找信托公司,然后再由信托公司追责发行人也就是债务人,这个过程投资者属于较为被动的乙方。
永续债的每个付息日,发行人可以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受到任何递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这个特点在永续债权信托的身上亦可窥见。不过大部分信托合同里都会有这么一句话:“加速到期事件情形下,受托人有权宣布永续债提前到期。”可这个“加速到期事件”究竟是什么事件,信托合同却从来不言明含糊带过。那如果发行人出现信用危机还不上当期利息了,是不是就很难主张对方违约?
最后我们从清偿顺序来看,前面说过永续债信托计入所有者权益类,那如果发生极端风险发行人必须进行破产清算时,永续债信托的清偿顺序等同于其他计入发行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优先于发行人股东权益,劣后于发行人发行的普通债券和其他债务。举个例子来说就是,同一个发行人发行了一般债权信托A,又发行了永续债信托B,偿债顺序上来看,一旦发生极端风险无论谁先到期信托A的顺序永远优先于B。
责任编辑:zhangs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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